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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25-12-0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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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本科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律和学院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认定学生违纪行为并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践、交流交换、考察调研等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假期与休学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纪校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其处分期至毕业离校时止。

    在处分期所在学年内,学生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不得担任学生干部,非党团员的不得发展为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关于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处理,党员(含预备党员)参照党的相关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在处分期间,未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意见、学工部审核、学院批准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除学院有关部门作出的专门规定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为其代办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已迁到学院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事实,存在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证人或违纪处理人的;

    (三)曾受学院纪律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条 经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又因犯罪情节较轻被免于起诉的,视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未构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学院公章及部门印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存在有意提供信息、作案工具及其他协助作案的行为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未构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斗殴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按其过错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行为者,未构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意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拒不采取防治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恶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强制送医治疗;

    (三)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食毒品、诱导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卖淫、嫖娼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未构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引起火警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侵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未构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方法,骗取贫困生资助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故意散布谣言或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损害国家、学校及他人声誉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或故意损坏他人作业作品、实验材料者,或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或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或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影像、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手机等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八)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通过网络进行赌博、招嫖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者,按照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互联网进行刷单、介绍校园贷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或在规定时间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但其行为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搬回宿舍并视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转租学生证、校园卡等身份识别证件,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各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为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校外参与邪教活动,给予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酗酒后肆意闹事,或醉酒肇事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为首组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违反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中所列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按照第十二条相应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参照前述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不满1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1周以上不满2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及以上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根据《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承办的各类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各类课程的考试过程中,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考试无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在各类课程的考试过程中,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考试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发送接收信息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存在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参照第十九条第(五)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设计)、买卖论文(设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期间,对于违反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并影响学院、社会疫情防控的,参照相关条款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凡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学院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决定,签发处理决定并公布;

    (二)凡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签发处理决定并公布;

    (三)违纪学生材料的收集和提供,一般由该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其中,违反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日常教学纪律、考务纪律的违纪材料由教务部负责收集、提供和认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违纪材料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收集、提供和认定;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纪材料由实验中心负责收集、提供和认定;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违纪材料由公寓管理部门收集、提供和认定;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在告知之日10日内允许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学生签字确认;

    (五)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采用: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直接签收;学生本人书面指定的代收人代收,学生本人书面认可的邮寄地址邮寄送达。

    学生拒绝送达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一个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工作。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文件一式五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三份留学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学院规定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签字笔手工签名,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负责查清事实单位提供的违纪事实说明、事件经过、佐证材料、本人检讨(违纪事实必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违纪告知书等原始材料。本人检讨一般作为当事人对违纪事实的认错态度和考量,不作为必要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其处分期限结束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意见、学工部审核,学工部初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分管院领导签发解除处分文件并公布。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拥有一定的调查权,其合法的调查取证事实为学院处理的依据,相关学生有配合学院调查取证的义务。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凡触犯法律法规的,学院配合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处,并以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作为校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考核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