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专升本学生需进入本科学习第二学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申请国家奖学金者,评定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专业前10%(含);申请省政府奖学金者,评定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专业前15%(含)。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有以下情况者,可优先考虑:
(1)以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在浙江农林大学公布的B类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者;
(2)在省教育厅认定的一类科技竞赛中获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
(3)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文体比赛中获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及以上奖励者,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具体由承办部门认定);
(4)作为团队成员科研成果获厅局级及以上奖励者;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排名第一或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专利权人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6)获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或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或为学院获得重大荣誉者或重要良好社会声誉者;
(7)主持国家级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并结题者。
(二)破格要求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达到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要求的 学生,如学习成绩达到专业前30%(含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榜样示范作用,也可破格申请,但需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所有申请证明材料前期需经过学院审查,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学院公章,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一般进行等额推荐,根据具体名额按分配比例情况确定是否差额。
四、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工作安排,一般每年9月份发布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后上报所在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申请资格的有效性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小组,组织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若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时回复学生异议,逾期不予受理,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人选资格进行审核。
(五)学生先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拟推荐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学生工作部及时回复学生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六)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奖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奖金标准为8000元每人每年,省政府奖金标准为6000元每人每年,由计划财务部接到省财政拨款后直接打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六、其他事项
(一)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二)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荣誉和奖金。获以上荣誉者,可以兼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取最高额。
(三)评审国家奖学金时应组织进入院级评审环节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公开答辩和讲演。
(四)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由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相关材料记入个人档案。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