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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8-11-14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本科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外,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其处分期至毕业时离校止。在处分期间,未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鉴定、学工部审核、学校批准后予以解除处分。

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事实,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证人或违纪处理人的;

(三)曾受纪律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同时具备两项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条经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酌情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夺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其过错责任,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引起火警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侵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方法,骗取贫困生资助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手机等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或在规定时间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其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搬回宿舍并视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不听劝阻,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者,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为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学校内从事宗教活动或参与邪教活动,在校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中所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受到国家机关处罚的,按照第十二条相应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不满1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1周以上不满2周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根据《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承办的各类校外考核和组织的校内考核中有违纪行为按考试违纪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凡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学校分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

(二)凡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签发处理决定。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文件一式五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三份留学校备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签字笔手工签名,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违纪事实必写)、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违纪告知书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其处分期限结束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报告和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工部初审,学工部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分管校领导签发解除处分文件并公布。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违纪学生拥有一定的调查权,其合法的调查取证事实为学校处理的依据,学生有配合学校调查取证的义务。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凡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并以其认定的事实作为校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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